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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召开“专项施工方案”专家论证会?

文章来源: | 作者:  点击数: 次 | 发布时间:2014-07-03 | 【 字体:    
  1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,编制后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。
  2、专家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、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项目技术负责人、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、项目专职安全员、勘察、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。专家组成员至少由5人(项目参建方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)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。
  3、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并批准实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,修改后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组织审查和审批。
  4、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,未经专家组审查的,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。
  5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,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、出现的时段、涉及的危险因素、控制措施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。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。
  6、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批准实施后,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,验收组必须有原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(至少一人,且本单位专家应除外)和项目总监参加,验收资料存档备查。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验收通过的,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施工。